人身损害赔偿数额计算之小结
1、关于赔偿项目
1、一般伤害
2、因伤致残:以“劳动能力丧失说”为原则,同时吸收“收入丧失说”(未成年人、待业职员无收入)合理成分,不采“生活来源丧失说”(即致残前后生活来源的差额,过低)
3、死亡:采“继承损失说”,以家庭整体降低的收入为标准计算,在“收入损失”的财产损失以外,另外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采“抚养丧失说”,即以被扶养人丧失生活来源为计算依据。
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对于赔偿项目应该全部赔偿,而不止是全额赔偿。全额赔偿只不过对财产的损失予以全部赔偿,全部赔偿还包含精神损害赔偿金和对财产的间接损失。全额赔偿包括于全部赔偿中。
2、精神损害抚慰金
1、对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的赔偿金,人身损害司法讲解把精神损害司法讲解,从精神损害赔偿性质改成物质损害性质。
2、《民法典》规定“丧葬费”,没精神损害赔偿。最早规定死亡赔偿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方法》当中规定了死亡补偿费赔偿,首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性质的赔偿金。后来在《商品水平法》当中规定了一个抚恤费赔偿,和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是一个性质的。后来起草《国家赔偿法》和《买家权益保护法》时,就增加了统一得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讲解》明确,残疾赔偿金和死亡的赔偿金是精神损害抚慰金。
3、本司法讲解中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发生变化,规定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是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另立一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讲解》予以确定。”但,这个条文写得不非常成功的条文,由于其中有一个循环的问题: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要根据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讲解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讲解中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又是精神损害赔偿。然而,意思和逻辑大伙都了解,实践中也是这么操作。
4、“残疾赔偿金”代替了“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对《民法典》作了修改,在这个司法讲解中不再提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赔偿,而直接赔偿残疾赔偿金,不再赔偿生活补助费。根据大家中国人的平均寿命,男性一般是在73岁左右,女性是在76岁左右。死亡赔偿金等于是赔偿受害人的余命,这一变化与各国赔偿法规定的内容是一致的。
5、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是伤残受害者和死者近亲属。对于伤残的,尽管受害者和其近亲属都有精神痛苦,但只对受害者赔偿。
6、一事不二审。诉讼终结后,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不能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单独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受理的驳回起诉而不是驳回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讲解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7、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能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法承诺给予资金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比方受害人在起诉后审理过程中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继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需要加害人赔偿。
3、医疗费,包含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费
1、器官功能恢复练习(不包含心理治疗费)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合的整容费与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质发生后另行起诉。一并赔偿的需要“依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别结论。必要的营养费的“参照”医疗机构的建议,医疗机构没出具建议的,人民法院依旧可以裁判。
2、医疗机构是依法的、具备相应的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不限于县级以上人民医院。
4、误工费
1、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根据实质降低的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根据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可以举证证明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薪资计算。
3、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近日一天,地址不是“事故发生地”而是“受诉法院所在地”(省)5、护理费1、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职员没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护理职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别机构有明确建议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职员人数。重症的一般是二人。
4、定残后的护理,应当依据其护理依靠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状况确定护理级别。而不是全额(最多薪资标准的一半)支付护理职员薪资,护理职员也工作。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可以自理、生活大多数不可以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可以自理3个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区域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的50%、40%或者30%。”第二十二条交通费依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职员因就诊或者转院治疗实质发生的成本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诊地址、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6、交通费
1、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职员,实质发生的和适当的。
2、有关凭据应当与就诊地址、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不适合从宽把握。
7、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一般陪护职员没。
2、“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员工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见《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差旅费开支的规定》96.2.1.3、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缘由不可以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职员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这时才发生住宿费、受害人非住院期间和陪护职员的伙食补助费。
8、营养费
1、“参照”医疗机构的建议确定,而不是“依据”。器官功能恢复练习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合的整容费与其他后续治疗费,一并赔偿的需要“依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别结论。
2、营养费的支付期限不限于住院期间。实践中有支付与住院伙食补助费同等数额的营养费。
9、残疾赔偿金
1、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10级的系数为10%,1级的系数为100%,加起来等于11而不是10。
2、采“劳动能力丧失说”。按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同时按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被抚养生活活费,两项加起来与还原计算的城镇就业居民的平均收入相当。城镇就业人口平均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负担系数(一般为1.7~1.8,即一人的薪资可以养活1.7~1.8个人)高残疾者收入=残疾赔偿金+被扶养生活活费(人均消费性支出)(以上数字以2001年北京为例)3、胎儿不能。
10、残疾辅助器具费
1、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建议,确定相应的合理成本标准。
2、道路交通事故和触电中,凭医院证明根据普及型(国产普通型)器具的成本计算。
3、即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标准的六个月总额。
十2、被扶养生活活费
1、被扶养生活活费依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司法讲解修改建议中,有网民提出不同伤残等级的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不同对待,1级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4级视为丧失劳动能力,5~10级依次减弱。4级以上全额赔付,5~10级更不是全赔、全不赔、机械地根据等级系数赔。实践中有对于6级以下的不赔。
2、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3、有多个扶养人和多人被扶养人的状况。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如爸爸妈妈一方伤残或者死亡,赔偿义务人仅需承担赔偿权利人应支付的被扶养生活费的一半。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限于一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这已经限去世了。
十3、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延长给付年限
1、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
2、继续给付有关成本五至十年
按期金给付方法
1、是法院判决加害人在将来肯定时间根据肯定的期限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额。限于:残疾赔偿金、被扶养生活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
2、担保,包含保证、抵押、质押与由银行代管、代发赔偿金等。
3、不等于分期付款。以赔偿权利生活存年限为不按期限。赔偿义务人先死亡的,以其担保财产和遗产赔付。
4、可能破产或者被撤销时,可以需要一次性给付。
5、“上一年度”为每期给付按期金的上一年度,而非一审法庭辩论结束的上一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