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司法》,召开股东大会的程序:
1、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可以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可以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一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可以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准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1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2、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址和审议的事情于会议召开20日前公告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公告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址和审议事情。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首要条件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公告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是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情。股东大会不能对前两款公告中未列明的事情作出决议。4、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洛阳律师赵战武http://blog.sina.com.cn/u/1132163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