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在军人离婚案件法院管辖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方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
2.非军人一方向军人提起离婚。此类案件分为两类:
非军人一方向军事法院向军事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
地方当事人向地办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民法典》对军婚的规定的理解:
现役军人的配偶需要离婚,应当征得军人赞同,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1.现役军人的范围。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具备军藉的干部与战士。包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与战士。在军队工作未获得军籍的职工和别的人员及退役、复员和转业职员均不是现役军人的范围。
2.“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的意思。现役军人的配偶需要离婚,是指非军人配偶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状况而言。假如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现役军人向非军人配偶一方提出离婚,不适用本条规定。
3.对“须得军人赞同”的理解。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结婚以后,现役军人本人不认可的,人民法院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军人配偶进行肯定的说服教育,积极改变夫妻关系,判决不准离婚。
4.军人有重大过错的不适用这一规定。需要强调的是,该规定是有首要条件的,不可以将它理解为只须现役军人不认可离婚,法院无论怎么样就不可以判决离婚。在军人有重大过错时,该规定不适用。
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前3项,“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是指:重婚或者与别人同居;推行家庭暴力或虐待、丢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的。其他重大过错行为是指其他紧急违背社会公德,并对夫妻感情导致紧急伤害的行为,譬如,强奸妇女、幼女、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等,可以认定为重大过错行为。此规定能够帮助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从而使这一规定更具灵活性与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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