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受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下列纠纷,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无论其是不是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因企业产权规范和劳动用工规范改革而引起的职工下岗、买断工龄、内退、整体拖欠薪资等纠纷;但用人单位没有进行企业产权规范和劳动用工规范,改革,或改制结束后以下岗、买断工龄等名义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房改房交易、住房补贴给付等实行国家房改政策问题发生的纠纷;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发生的纠纷。
涉及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费、基本医保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险费的争议,如用人单位已经整体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无论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还是社会保险机构。人民法院均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置。但下列情形除外: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成本时减少职工薪资标准,致使职工退休将来不可以足额领取保险金,退休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因追索不足部分的养老金、医疗费等引起的争议;用人单位未纳入社会统筹保险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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