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解答: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四)决定专项修理资金用、续筹策略,并监督推行;(五)拟定、修改物业管理地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施的用法、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规范;(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业主大会会议可以使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使用书面征求建议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地区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作出决定,需要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拟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修理资金用和续筹策略的决定,需要经物业管理地区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地区内的全体业主具备约束力。业主大会会议分为按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按期会议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建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始营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始营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公告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有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