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解答:
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诊治疗支出的各项成本与因误工降低的收入,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成本与因丧失劳动能力致使的收入损失,包含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生活活费,与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质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依据抢救治疗状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成本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生活活费、死亡补偿费与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成本。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讲解》予以确定。
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有关证据确定。
误工费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误工时间依据受害人同意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近日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根据实质降低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可以举证证明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薪资计算。
护理费依据护理职员的收入情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职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职员没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职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别机构有明确建议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职员人数。
交通费依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职员因就诊或者转院治疗实质发生的成本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诊地址、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员工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残疾赔偿金依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丧葬费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生活活费依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