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解答:初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分为按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按期会议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企业的监事建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可以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可以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一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实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实行董事不可以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企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公告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情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出资比率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的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降低注册资本的决议,与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