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普法网

普法网

普法网 > 律师入门 >

关于偷窃、破坏油气及设施的讲解

www.bookrac.com 2024-07-08 法律综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偷窃油气、破坏油气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偷窃油气、破坏油气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

(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6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7〕3号

发布时间:-01-1908:09: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偷窃油气、破坏油气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已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日起实行。

二○○七年1月15日

为维护油气的生产、运输安全,依法惩治偷窃油气、破坏油气设施等犯罪,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种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的若干问题讲解如下:

规定在推行偷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使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开关等方法破坏正在用的油气设施的,是刑法规定规定的“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施”的行为;风险公共安全,尚未导致紧急后果的,根据刑法规定的规定定罪处罚。

规定推行本讲解规定规定的行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刑法规定第一款规定的“导致紧急后果”,根据刑法规定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导致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

(二)导致井喷或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三)导致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导致其他紧急后果的。

规定偷窃油气或者正在用的油气设施,构成犯罪,但未风险公共安全的,根据刑法规定的规定,以偷窃罪定罪处罚。

偷窃油气,数额巨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以偷窃未遂定罪处罚。

为别人偷窃油气而偷开油气井、油气管道等油气设施阀门排放油气或者提供其他帮助的,以偷窃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规定偷窃油气同时构成偷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施罪的,根据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规定明知是偷窃犯罪所得的油气或者油气设施,而予以窝藏、转移、回收、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办法掩饰、隐瞒的,根据刑法规定的规定定罪处罚。

推行前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偷窃犯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开采或者破坏性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的,根据刑法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国家机关员工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推行以下行为之一,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刑法规定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一)超越职权范围,批准发放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加工、经营等许可证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发放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加工、经营等许可证的;

(三)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国家规定,在油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批准建设项目的;

(四)对发现或者经举报查实的未经依法批准、许可擅自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加工、经营等违法活动不予查封、取缔的。

规定本讲解所称的“油气”,是指石油、天然气。其中,石油包含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包含煤层气。

本讲解所称“油气设施”,是指用于石油、天然气生产、储存、运输等易燃易爆设施。

Tags: 刑法 刑法罪名 侵犯财产罪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