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是什么样的
工伤事故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
1、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上述金额的计算依据是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伤者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70%*天数
3、生活护理费
经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可以自理、大多数不可以自理和生活部分不可以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省内规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的50%、40%、30%。可依据省内规定当令调整。
4、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所需成本。
5、工伤期间薪资
工伤期间薪资=受伤之日至伤残鉴别之日止的薪资福利收入
6、交通食宿费
指到省外医院就诊,所支出的交通、食宿成本。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指根据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评定的伤残等级,应当根据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工伤职工的伤残补助成本。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月薪资*按伤残等级确定的月数
8、伤残津贴
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并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职位的;被评定为5、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来应当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合工伤,但出于某种缘由很难安排,而按月支付给工伤职工的津贴。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别为5、六级伤残,经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被鉴别为七至十级伤残,经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而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工伤医疗成本。即只有在终结劳动关系时才能享受,其具体标准由省内规定。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指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别为伤残程度五级至六级的工伤职工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与因工致残被鉴别为七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为帮助工伤职工第三就业一次性发给的补助金,以弥补工伤职工在以后的求职就业中与非工伤职员相比存在肯定困难而给本人导致的肯定损失。具体标准由省内规定。
附1:《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文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别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职位,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薪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薪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薪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薪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薪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薪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薪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薪资的75%。伤残津贴实质金额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别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保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别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薪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薪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合工作。很难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薪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薪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根据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质金额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别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薪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薪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薪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薪资;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根据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区域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职工本人薪资的肯定比率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首要条件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个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个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薪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致使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项、第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区域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职工平均薪资和生活成本变化等状况当令调整。调整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薪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薪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让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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