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何为个人隐私权
1、隐私
在国内,隐私自古亦有之,称为“阴私”,最早源于《汉书》,指隐秘不可告人之事。
2、隐私权
法律中的隐私权指的是自然人就其隐私所享有些不受侵害的权利。
《民法典》第1032条第二款对隐私作了明确的法律界定:自然人的私生活活安宁和不愿为别人知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同时,在当今信息爆炸的年代,隐私权的内涵也应该是开放性的,具体表现形式变得更为丰富。
3、个人信息、名誉权与个人信息的联系
国内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已形成草案稿,《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在一定量上,个人信息与隐私权是密不可分的。隐私权侧重保护的是个人及信息的私密性,不为外面所干扰,个人信息强调的是每一个人作为在社会日常个体的独特质、可辨别性,民法典中规定个人信息意在保护个人对我们的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借助的权利。
4、与名誉权的联系
隐私权与名誉权在主体、客体、侵害的方法、内容、保护方法等都有所不同。侵犯自然人的名誉权的影响之一是致使其社会评价减少,被披露的具体内容可能是某个人不想透漏的隐私,所以,侵犯名誉权或许会侵犯隐私权。然而,侵犯隐私权不必然会侵犯名誉权,比如,监听电话侵有其他人的隐私权,但并不势必致使受害者社会评价减少。
2、公民有什么隐私权
1、个生活活自由权
权利主体根据我们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别人干涉、破坏或支配。
2、情报保密权
个生活活情报,包含所有些个人信息和资料。诸如身高、体重、女人三围、病历、身体缺点、健康情况、生活历程、财产情况、婚恋、家庭、社会关系、喜好、信仰、心理特点等等。权利主体有权禁止别人非法用个生活活情报资料,比如,对公民身体的隐秘部分、日记等不许偷窥,未经别人赞同不能强制披露其财产情况、社会关系与其他不为外面了解传播或公开的私事等。
3、个人通讯秘密权
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论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别人非法窃听或窃取。隐私权规范的进步在非常大程度上是与**通讯的发达联系在一块的,信息处置及传输技术的高速发展,使个人通讯的内容可以易如反掌地被窃听或窃取,因而,保障个人通讯的安全已成为隐私权的一项要紧内容。
4、个人隐私借助权
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我们的意志借助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己需要的活动。如借助个人的生活情报资料写作自传、借助自己形象或形体供绘画或摄影的需要等。对这类活动不可以非法予以干预,但隐私的借助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权利不能滥用。比如借助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制作淫秽物品,即应认定为非法借助隐私,从而构成违法行为。
3、《民法典》中侵犯隐私权具体行为类别剖析
《民法典》适应社会进步,以近年来发生的热门事件为年代背景,使用否定性方法列举了隐私权被侵犯的具体行为种类,体现出法律强有力的引导用途。
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邮件、传单等方法侵扰别人的私生活活。
安宁私生活活安宁权作为一个法学定义一直存在,但因具体法律规定的缺失使得其长期处于没办法可依的状况。
从主观感受来讲,生活安宁是大家内心感觉到的一种安静、平稳的境界,大家讲的安居乐业、安身立命系生活安宁的应有之义。当今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除去便民性,也给不法分子创造了不当采集、借助私人信息的契机,致使骚扰电话、短信、邮件满天飞:当你在跟爱人煲电话粥的时候,当你在微信聊天不亦乐乎的时候,甚至当你聚精会神在视频会议的时候.......“叮铃铃.....”一个陌生号码来电了,后面标记有骚扰电话或者广告营销推广之类的字眼——你接或者不接,它都在那里,默默的打乱你的思绪。又譬如,中午你在家午休,楼上轰隆隆的装修噪音,如何解决?打电话给物业,物业不作为;自己跑上去,跟装修工人吵一架,不等回到家,震耳欲聋的声音第三响起.......对不起,你的心情要等楼上装修好才能放晴。
从客观感受来讲,私生活活安宁被打扰,既能够发生在私人场合、私密空间,亦可发生在公共场合,比如在商场里突然被派发传单的人拦住、咖啡馆里邻桌大声喧哗,显然侵有大家的内心安宁。只是,与在私密场合相比,个人在公共场合里的私生活活安宁权要遭到肯定的限制,由于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在公共场合里,每一个人都享有私生活安宁权,相对应的,每个权利主体以外的人都有义务保障别的人该项权利的达成。
2、进入、拍摄、窥视别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法谚有云: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可以进。意思为老百姓居住的房屋连国王都不能无故进入。国内《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刑法》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均是对公民私有空间的保护。
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中规定的私密空间既包含有形的物理空间,如家、出租屋内、酒店房间,亦包含无形的虚拟空间,如个人邮箱、个人日记、各种互联网社交软件。
公民的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虚拟的互联网世界不同于住宅等,它没固定的形状和界限,互联网黑客可以运用技术攻破的方法获得大家社交软件中的信息,侵害用户的互联网隐私权。近些年来,大众媒体中揭露出的宾馆酒店房间被安装摄像头的案例数见不鲜,入住酒店后先关灯关窗打开手机拍照功能探寻摄像头已成为常常入住酒店人士的知识。
《民法典》将宾馆房间纳入私密空间作为保护范围,同时规定不只禁止进入私密空间,而且禁止拍摄、窥视,这是对隐私权保护的升级。
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别人的私密活动。
私密活动是指个人的不愿为外人知道的隐秘活动,活动空间不仅能够在私密空间,也可以是在公共场合。由于在公共场所的言行举止,并不是等同于行为主体默认可意被拍摄、窥视等。
比如,亲子在游乐园里互动的场景被不法企业私自制作成宣传海报或者发布在互联网上;还有社会上时尚的“盯梢”,该行为较多出目前婚外情中,老婆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信息或者验证我们的判断,亲自或者指派别人暗中跟踪、察看老公及“情人”的活动轨迹,这类行为均侵有自然人的隐私权。
4、拍摄、窥视别人身体的私处
私处是指个人隐秘不愿让别人看到的身体一部分,不只包含社会主体常见认同的“背心、内裤盖住的地方”,还包含特殊群体由于受伤、疾病等导致的不愿被外人看到的身体部位。炎热夏天,地铁、公交车等人流密集、拥挤的地方,总是是不法分子拍摄、窥视女人身体私处高发场合。
《民法典》明确将拍摄、窥视别人私密部分定性为侵犯隐私权,回话了社会多发事件,保护了大家尤其是女人的人身权益。
5、处置别人私密消息
《民法典》规定,处置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是隐私权范畴,是自然人所享有些绝对权,其他人不能私自采集、用、加工、公开等,不然即构成侵权。
本次法典中对私密信息的意思未作具体界定,在司法实践中,个人信息中什么是私密信息的范围还需审判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形认定。根据《民法典》第1033条,“处置私密信息的首要条件为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赞同”,不然将承担侵权责任。
6、兜底条约:以其他方法侵害别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以否定性条约列举了侵犯隐私权的情形,有力回击的社会热门事件,但这并不足以囊括所有社会现象,由于社会又是不断进步进步的,违法情形也势必会随之千变万化的。
因而,从立法技术角度来讲,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民法典》设置兜底条约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弥补上述列举侵犯隐私权情形的不足。
4、隐私权的救济
1、民事责任
(1)需要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救济办法包含人格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包含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该项请求权的特征为: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另,被侵权人还可倡导债权请求权,需要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民法典》法条依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遭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根据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别人人身权益导致财产损失的,根据被侵权人因此遭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遭到的损失与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很难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据实质状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每人身权益导致紧急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行政责任
(1)若发现有侵犯自己隐私权的行为,可拨打110报警电话。警方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为人作出相应的处罚。
(2)法条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有偷看、偷拍、窃听、散布别人隐私行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
(1)《刑法》中没侵犯隐私权的罪名,但有与隐私权内容有关的其他罪名,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2)《刑法》法条依据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别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别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员工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别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紧急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员工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根据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别人供应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紧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紧急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供应或者提供给别人的,根据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办法非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根据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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