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年底怎么样有效追债
1、依法采集债务公司不真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证据
向债务公司注册地工商部门调取该公司注册登记资料及其全部内档资料,查清债务企业的股东及注册验资帐户及开户银行。要获得这类证据,通过代理律师就能直接到工商部门调取。
向债务公司注册验资时的开户银行调取注册资金被取走的有关凭据。
要达成这一目的有两个渠道:
一是通过依法起诉该债务公司,在诉讼中将该债务企业的股东一并作为被告,同时在诉讼过程中通过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然后向该债务公司注册验资时开户银行调取注册资金的去向凭证,复印注册资金被取出的有关凭证,并让银行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也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到该债务公司注册验资时开户银行调取注册资金被取走的有关凭据。
二是在诉讼过程中不提及调取该债务公司不真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事宜,待案件胜诉后,在申请强制实行过程中通过代理律师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或者直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2、通过民事、行政、刑事的方法来达成债权
通过上述方法进行调查,获得了债务公司不真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有关证据后,使用如下三种方法达成债权:
、依法追加该债务企业的股东为被实行人,直接实行该债务公司股东个人的财产来达成债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紧急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该债务公司股东不真实出资或抽逃出资给债权人债权的达成导致 了损害,则该股东在抽逃出资或不真实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协商谈判解决。以该债务公司不真实出资或抽逃出资构成刑事犯 罪,同时还要承担行政罚款的责任相逼迫,迫使其偿还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59条规定,不真实出资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紧急或者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不真实出资金额或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0条、201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不真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执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债务公司将遭到工商部门的行政罚款,其股东还会承担刑事犯罪的责任。迫于这种情形“ 空壳”公司一般是会偿还债务以息事宁人的。
、假如通过协商的方法还不可以达成债权的话,径可向工商部门、公安部门举报让其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迫使其偿还债务。一旦债务公司股东构成刑事犯罪,为减轻罪责,争取从轻判决,我想其会主动还清债务,以争取在刑事上从轻处置的。
2、恶意注销公司怎么样追债
1、查明被注销公司股东是不是存在出资不实或不真实出资的情形,由此决定能否需要其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用权出资的,应当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需要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被实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假如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实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责任。
企业的投资者作为清算主体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额,且企业诉讼时自有资金亦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数额的,应认定为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由清算主体承担清偿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假如被注销企业的股东存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需要股东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责任。可以需要人民法院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实行人。
需要说明的是,“开办单位”这一定义虽然用的是“单位”,但作为投资者来理解,也可以指投资的公民个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实行工作办公室《人民法院实行实务》的说明,个人欠付注册资金的,也应根据开办单位来处置。
股东为逃避债务组成的清算组,在诉讼程序启动后,不履行将已申请注销事宜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告知的法概念务,恶意注销公司,故意给债权人导致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公司法第193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建议》也规定,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以我们的名义参加诉讼。
同时建议还规定,以逃避债务责任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组织,其推行的民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传世SF他们因此所受的损失。
清算主体在工商登记机关注销企业登记时,承诺对企业遗留的债权债务负责的,或表示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而实质并未清理的,清算主体应付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导致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建议第271条则进一传世SF步明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实行中作为被实行人的法人被撤消的,假如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实行人。”
由此可以看出,为逃避债务,隐瞒已开始注销企业的事实,不以已经成立的清算组的名义应诉,不履行将已申请注销的事宜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告知的法概念务,在工商登记机关注销企业登记时,同样隐瞒正在进行的诉讼,谎称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骗取了注销登记。
对此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故意给申请人导致的损失,应由以上被注销企业的股东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2、债权人可以需要法院实行机构直接裁定变更被实行人,由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3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建议第271条至274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实行主体的由实行法院的实行机构办理”,人民法院实行局应依法直接裁定被注销企业的股东为被实行人,由其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