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观缘由导致的、感情不和导致的、与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的等多种状况。譬如,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因相隔遥远而没同居条件。这种夫妻分居,并非因感情不和而导致的,即便分居的时间再长,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有的夫妻,他们感情还不错,也不愿离婚,但因为某种缘由,自愿实行分居。这样的情况,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条件。 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需要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导致的分居。
2、分居需要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 第一,从夫妻实质分居的第2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时间需要满两年。 第二,分居需要是持续的,分居时间需要连续计算。假如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可以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
3、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两性生活之义务。 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可以只简单的理解为分开居住。有的夫妻因家庭住房条件所限,并不是感情不和也在分别居住。但,这种分居并不排除夫妻之间的两性生活。他们可以借助种种方法,来满足夫妻之间的相互需要。所以,作为法定应准予离婚的夫妻分居的实质,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两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
4、“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 国内婚姻法虽然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规定为法定的可以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但,在实践中要想凭着这条规定而达到离婚之目的,却着实不容易。由于,诉讼的灵魂是证据,法庭认定需要要靠证据的支持。要想证明夫妻分开居住容易,但要证明夫妻之间连续满两年未有两性生活,却谈何容易。尤其是在一方坚决需要离婚,而另一方坚持不离的情形下,这种个人隐私性最强的证据,就更难举出。所以,对于那些想依赖婚姻法“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而期望法院判决离婚的人,着实需要三思而行,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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