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书,行政机关不复议,人民法院不立行政案。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事故当事人和保险当事人在利益调整上起着举足轻重有哪些用途,在保险理赔中是必不可少的证据材料。因其特殊的地位,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倍加关注。
日前,有多起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不服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向律师咨询解决方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推行之后,交警部门在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时,原则上只负责缘由剖析和责任断定。至于到底如何赔,哪个来赔,可以由交警来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现在交警部门已不予复议。
那样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不服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能否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答案也是相反的。因为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公告》。该《公告》的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行后,原有些法规文件并没废除。为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鉴此,行政上不复议和人民法院不立案都是有依据的。
那样,是否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责任认定书一经作出就没办法更改了呢?假如责任认定书因为客观原因或者主观缘由的确有错,该如何解决?由什么部门负责纠正呢?进一步说到底是不是有必要进行纠正呢?
对于公安交警部门确有错误的责任认定书,立法部门可能在不久即会产生纠正的途径进行填补。可能是因为目前的法律规定没有缺点,无须用其他方法予以填补,也就没有纠正的问题了。
事实上目前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交警部门采集交通事故的证据,进行检验鉴别之后作出的总结性判断。当事人在向法院提请诉讼时,法院可以参考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判决,也可以参考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另行判决,直至推翻交警的认定。
这里笔者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提出一个要紧的提醒:
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依据之前的检验鉴别来做出的,而这个检验鉴别是有一次重验机会的(交警部门在接到检验鉴别结论后须在两日内将检验鉴别结论复印件交给当事人)。假如当事人对检验鉴别结果不服,则切记在接到检验鉴别结论复印件的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别的申请。不然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旦作出,交警部门是不作复议的。
切记!切记!有疑问可以重新检验;申请期仅在3日内。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方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调解未达成共识或调解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状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别结论,准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置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共识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依据以上规定,可以确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不过作为处置交通事故的证据。
结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不服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行政上不复议;人民法院不立行政案;但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可以提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不认可见,并举证,请求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