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诉讼,又称“代表人诉讼”,是一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指当事人一方非常多人,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类型,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代表全体相同权益人进行诉讼,法院判决效力及于全体相同权益人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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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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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诉讼”是为解决群体性纠纷而进行的诉讼拟制;
集团成员诉讼权利的达成由代表人进行;
集团诉讼判决效力具备扩张性。
2、适用状况
在现实日常,因商品水平不合格等,导致买家人身、财产损害,且被侵害的买家非常多人,那就要进行集团诉讼。因此,集团诉讼是指因为处于相同状况的、有相同利害关系的人临时组织的集合体作为诉讼主体,并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规范。由此可以看出在集团诉讼中不只一方当事每人数海量,而且诉讼标的相同或是同一类的。
3、采取方法
由集团诉讼的成员推选代表人,作为代表人须是集团中的成员。代表人可由他所代表的集团成员推选产生,也可由人民法院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或由有关行政单位负责人作为代表人进行。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集团全体成员发生效力。
人民法院审理集团诉讼案件,应依据实质状况和需要,发布通知,通知应说明引起损害发生的事件或行为发生的时间、地址与可能导致的后果,公告可能遭到损害的人在通知期限内到人民法院登记。这主如果提醒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到法院去登记,以防遗漏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当事人只有在法院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到法院登记的,方可成为该诉讼集团成员,假如没登记,即便是本案利害关系人,应视为对该项诉权的舍弃。
法院的判决不只对参加诉讼的代表人有拘束力,而且对那些没参加诉讼的集团成员也具备法律效力。
4、进步
在中国,近几年来,因商品责任、环境污染、买家权益受损等缘由引起群体性纠纷不断发生,并有增长的趋势,权利主体(受害人)规模有些还挺大,有些分布跨县、跨省,比较分散,假如根据共同诉讼或单个分别审理这种案件,不只当事人出庭、法庭传唤、开庭审理、制作裁判文书困难,而且容易导致重复诉讼和判决相互矛盾的后果。为了保护处于相同状况下的一大量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海量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法院审理这种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代表人诉讼规范。集团诉讼是代表人诉讼的要紧形式。
5、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类型、当事人一方非常多人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通知,说明案件状况和诉讼请求,公告权利人在肯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舍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他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需要经被代表的当事人赞同。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6、条件
拟定集团非常多人;至少有一个一同的事实或法律问题;具名原告的诉求在全体成员中具备典型性;具名原告能公正和充分地代表集团。其法律特点为:“集团”是为解决群体性纠纷而进行的诉讼拟制;集团成员的诉讼权利的达成由代表人进行;集团诉讼判决效力具备扩张性,即在有关“集体”或派代表参加的诉讼中,虽然一个集体中只有几个成员是该案当事人,但法院所作判决,对那些不是当事人的其他成员,或被当事人所代表的人仍有拘束力。
一方非常多人,具备不确定性。在集团诉讼中,因为成员非常多人,而且人数也不确定,只不过由于相同的利害关系才暂时构成一个松散的团体。关于“非常多人”,因为各地物质条件和审判能力不相同,法律没作具体的数字规定。
海量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同的或同类型的法律利益关系。“一同的法律利益关系”是指海量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同的权利或连带的义务关系。“同类型的法律利益关系”,是指海量当事人之间存在同类型的权利或义务,而用这种同类型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因相同的权利或义务,而且这种同类型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因相同的事实或法律问题引起的。海量当事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或同类型的法律利益,是构成集团诉讼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
诉讼不可分割性。集团诉讼是不分之诉,法院在同意权利人登记后,不论有多少人倡导权利,也不论程序上怎么样复杂,都不适合分开审理。如分开审理,容易导致对同一事实或法律问题作出不同或相互矛盾的判决。
判决效力的扩张性。法院对集团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不只约束代表人和依法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而且对同情况但未参加诉讼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发生法律效力(但他们需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诉讼)。
代表人合格。代表人合格,是维护全体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促进法院作出公正裁判的重要原因。集团诉讼的代表人需要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具备诉讼行为能力,经当事人推选或由法院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产生,可以公正妥善地维护全体当事人的利益。
7、规范优点
将达成法律的任务分担给个人,从机制上丰富和健全公民维护自己权益的渠道。集团诉讼打破了行政机关对一同性的独占,将一部分公共活动委托于个人,从而形成了个人和行政机关之间角逐与协作的新型机制。
集团诉讼有哪些用途范围限于很多小额的被害请求诉讼案件。在高生产、高消费的社会里,固定模式的被害事件频频发生,且具备很大的害处性。假如把小额案件诉讼比喻成“羊”的程序,那样集团诉讼就是庇护“羊”的“狮子”的程序,体现了民事诉讼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救济。
具备有效的勉励机制。起诉者总是纯粹以经济利益为目的而寻求法达成的目的,这一点在“揭发者代行诉讼”上表现得特别突出。在这种诉讼中,法律规定获得额的二分之一归揭发者所有。在集团诉讼中给予的“奖励”,使得作为海量权利代表的原告通过一个诉讼可以谋求自己利益的充分达成,使得以最小付出获得最大的报酬成为现实可能,这种“奖励”成为促进通过诉讼解决群体纠纷的现实基础。
8、规范缺点
集团诉讼并不是包治百病的万灵药,其自己也存在很多问题,它所耗费的成本和时间巨大,社会财富和资源占用不少。突出表现为,一是结案率低,美国集团诉讼一年内能结案的仅8%,二年内结案的只有26%,三年内结案的则为39%;二是能否选出能真的代表所有集团成员的代表人或首席律师在日常是一个难点;三是巨额律师成本总是诱使律师出于其他动机联合被告律师与其顾客和解;四是巨额赔偿和很多人力、资源及资金的投入总是使得被告没办法运营甚至破产等。
9、主要问题
(一)关于集团诉讼的受理
群体性纠纷的解决行政处置优先原则。现在因为人民法院的审判力量缺少,受理各类案件日益增多,法院本身的重压就非常大,因此,集团诉讼的适用面不适合过宽,但凡行政机关能够处置的,应先由行政机关处置;对行政机关没办法处置或处置后仍存在争议的群体性纠纷,才由法院受理。
防止重复立案、重复审理。第一,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把好立案关,需要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审察是不是符合起诉条件,尤其是审察是不是符合集团诉讼的条件,防止把很多群体性纠纷单个立案,分别审理。第二,因为某些群体性纠纷比较分散,加之国内地域辽阔,交通、通讯并不太发达,某一法院受理了当事人的起诉并发出权利登记的通知后,有些权利人和其他法院不肯定了解,可能致使几个法院各自受理、分别判决。因此,人民法院决定受理集团诉讼案件后,应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有效渠道通知案件状况,最大限度公告所有权利人。同时人民法院之间也要加大案件通报、协调方面的工作。
关于诉讼费是不是预交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方法》的规定,原告起诉应当预交诉讼费。但集团诉讼的原告方非常多人,单个成员的请求数额一般非常小,而集团整体请求金额则非常大,在通知登记结束前也没办法确定,由代表人预交诉讼费或由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分别预交诉讼费都比较困难。因此,一般应允许原告缓交诉讼费,待权利人参加登记后根据规定对我们的诉讼标的预交诉讼费。
(二)关于诉讼代表人的选定
对于集团诉讼,应依据法律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的通知期满后,由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推选代表人,但对于当事人没推选或推选不出代表人又怎么样办呢?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具体可以由法院提出代表每人选,经权利人明示或默认后,即可确定为代表人。对于推选代表人时,一部分人赞同,一部分人不认可的,该代表人可以作为赞同的那部分人的代表人进行诉讼;对于不认可的,法院应公告其另行推选代表人或自己参加诉讼。另外,在诉讼过程中,被代表人假如觉得代表人损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或者觉得代表人已不足以信赖时,有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察觉得代表人推行的行为确实损害了代表人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撤销该代表人的代理资格,其已经推行的诉讼行为对被代表人无效,由提出异议的人重新推选代表人或自己参加诉讼。?
(三)集团诉讼案件的审理
人民法院需要针对全体集团成员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裁决。假如代表人未经被代表的当事人赞同而随便变更、舍弃诉讼请求,法院应认定其行为无效;集团诉讼的调解应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由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对全体集团成员发生法律效力。假如未经法院许可,也未经被代表的当事人赞同,代表人自行与他们当事人和解的,该行为无效。
判决内容要相对概括。人民法院对于集团诉讼案件只就损害事实及侵权人所应负担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在确定侵权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的首要条件下,只须指明侵权方应赔偿的标的物类型及赔偿财产在受害人之间分配的规范、计算办法等即可。如条件允许,也可以在判决书中写明非常多人方每一个当事人应得的赔偿数额。除此之外,因为一方当事每人数海量,不可能将他们的具体状况一一在判决书中列出,可以对一方非常多人的当事人写明诉讼代表人,其他当事人列入法律文书所附的名单中。
判决书的送达方法。在集团诉讼中,对非常多人的当事人一一送达判决书即浪费时间费力,也很难做到,人民法院除对诉讼代表人应将判决书送达本人外,对于其他当事人可以采取公告形式送达,并视状况决定是不是在广播、电视等影响面广的媒体上播出。
10、诉讼实例
黄家亮曾以华南县的一块大规模环境诉讼案件为案例,展示并剖析了在目前中国基层社会这一特定场域中,通过集团诉讼这种方法进行环境维权所面临的多重困境和农民的行动逻辑。文章立足于通过叙事的方法来打造对当下“通过法律的环境维权”的场景化认识。在此基础上,作者剖析了这种行动面临的四个主要困境,即集体行动的“搭便车困境”,农民维权的“合法性困境”,司法诉讼的“体制性困境”,法律逻辑下的“环境权困境”。面临四重困境,在推进“通过法律的环境维权”时,农民的行动中蕴涵着特殊的行动逻辑,这主要包含特殊的动力机制和特殊的行动方案。特殊的动力机制包含:村民们因基本存活面临威胁而不能不进行的存活抗争,诉讼精英的使命感和道德勇气,诉讼精英存活危机下不能不将斗争进行到底。特殊的行动方案包含:一直控制在法律范围内的行动;选择性勉励;诉苦、弱者的武器、“问题化“挟中央以抗地方”等动员方案;引入媒体、专业环境诉讼帮助NGO、环保支持互联网等外力以搅动地方利益格局,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