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诉前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中的诉前财产保全,又叫诉前保全,是指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状况,需要采取保护性的临时手段,使其合法权益免受很难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依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手段。
2、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拥有下列条件:
1、需要是状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手段,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到很难弥补的损害。
2、需要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保全财产的申请。“利害关系人”指与被申请一方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人。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不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
3、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这与诉讼财产保全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不是需要提供担保,只有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时候,提供担保才成为必要条件,而且这种担保需要与所保全的财产相适应,不可以小于所保全的财产。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应当驳回申请。以上三个条件需要同时拥有,缺一不可。
3、法院受理后的处置
人民法院同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进行审察并作出裁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驳回裁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手段,并立即实行。的的申请人需要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手段后15日内起诉,可以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也可以向采取财产保全的法院起诉。有管辖权的法院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手段的法院可能是同一法院,也会不是同一法院。不是同一法院时,采取财产保全的法院因采取了保全行为,对该案获得了管辖权,有权受理申请人的起诉。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后15日内不起诉的,采取保全手段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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