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公示催告程序
1、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人之票据失窃、遗失或者灭失的状况下,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以通知的方法催告利害关系人在肯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假如逾期无人申报,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民事诉讼程序。
2、就其性质而言,是非讼程序。其要解决的是两个问题,一是除权,即解除票据的效力,又叫票据失权;二是确权,即确定申请人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2、适用范围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规定可以背书出售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失窃、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情,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原因、事实。
因此,其适用范围为:
1、根据规定可以背书出售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失窃、遗失或者灭失的;
2、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情。
3、止付与通知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公告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生通知,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依据状况决定,但不能少于六10日。
4、公示催告期限票据出售的法律效力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公告,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出售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同时,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院的司法讲解,假如支付人收到法院的支付公告后,仍进行支付的,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其支付行为不可以致使债的免除。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公告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除权判决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无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通知,并公告支付人。自判决通知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即有两个条件:
1、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者有人申报权利,但让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报;
2,申请人在法按期限内请求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需要同时拥有以上两个条件,法院才能作出除权判决。
期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假如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