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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员,借助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一)、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含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员。
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公司、有限责任企业的董事、监事,这类董事、监事需要不具备国家员工身份,他们是企业的实质领导者,具备肯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企业的职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以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员工和工人。这类经理、部门负责人与员工也需要不具备国家员工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肯定的工作,可以借助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企业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备国家员工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备国家员工身份的职员,借助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根据本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备国家员工身份的,借助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备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获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不是已经获得或行使了这类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三)、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些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少量的注册资金及少量的从业职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餐馆、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些社会团体或经济组,包含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与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含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只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含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含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些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些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含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借助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而言,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1、需要是借助我们的职务上的便利。
所谓借助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借助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职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不是直接借助职务或职位上的权限,但却借助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别的人员借助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含:(1)借助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置与经办肯定事情等的权力;(2)依赖、凭着我们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借助别的人员的与职务、职位有关的权限;(3)依赖、凭着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别的人员,或者借助对己有所求职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借助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借助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借助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子等交给自己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借助职务上的便利,而只是借助工作上的便利如熟知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的等,即便获得了财物,更不是构本钱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偷窃罪论处。
2、需要有侵占的行为。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些全部财产,包含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些所有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施、库存产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使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方法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含将合法已持有些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用、珍藏即变持有为所有些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些单位房子、设施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供应;将所住的单位房子,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失窃窃、遗失、损毁等等,又包含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借助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些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办法转为己有,只须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些目的,并借助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些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规范,即可构本钱罪。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况,但这只不过非法所有状况结果的继续,并不是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不是完成而定,假如未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职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帐,但将来得及结帐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3、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假如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达到数额较大的规范,则也不可以构本钱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纳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3、处罚
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