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受人在买卖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回话》 民二他字第35号
广东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1号《关于买受人在买卖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回话如下:
依据你院报告所述状况,冯树根向广州白云农业综合服务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交易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是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倡导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赞同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建议。
二OO六年3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法复3号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回话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赞同写了没还款日期的欠款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假如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倡导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出租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复函》
河南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豫法民字第118号《关于“出租合同”双方当事人就逾期所欠租金结算后,债务方出具的“欠款结算单”能否按“债务纠纷”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回话如下:
出租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数额,并未改变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出租关系。因此,出租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该欠款结算单所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身体受伤需要赔偿的;
供应水平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佳木斯大成经贸公司与同江市临江粮库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的复函
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监民监字第3号《关于佳木斯大成经贸公司与同江市临江粮库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觉得,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1994年5月至6月双方对账时起计算。1995年6~8月份期间,双方曾协商通过抹账方法解决“尚欠余款”,应认定为诉讼时效的中断。临江粮库就其债权直至1998年3月才诉至法院,其间两年零七个月,且据你院报告称,其未举出有关时效再行中断、暂停的有效证据。据此,赞同你院关于临江粮库的起诉已超越诉讼时效期间的倾向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