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年代下,大家对于信息传播的迅速并很熟悉,不过信息互联网传播权这个定义不少人都不了解,信息互联网传播权为无形财产权,其侵权损害之实质损失均为间接损失,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间接损失应以市场价格计算。
关于信息互联网传播权侵害索赔问题,依据著作权法和有关司法讲解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根据权利人的实质损失给予赔偿;实质损失很难计算的,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质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可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种类、合理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应该注意的是,信息互联网传播权获赔的损失为间接损失,由于作品可以到市场上进行许可买卖并获利,因为侵权行为的发生,其市场买卖会遭到影响,由此丧失应得且极大概获得的预期收益,因此即便权利人没办法证明具体数额,法院也要判决法定赔偿。
关于信息互联网传播权侵权赔偿的问题,具体的计算需要依据实质状况决定,这个数额方面的数据假如当事人不懂怎么样计算,建议最好可以找个侵犯互联网传播权专业的律师咨询求助,涉及数额不大的,建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