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下录音能作为证据吗?
1、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别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办法获得的证据,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因此,未获别人赞同而获得的录音录像材料,只须不是以侵害别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别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办法(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别人住处进行窃听)获得的,将不能视为非法证据,而能作为证据用。
2、录音需要拥有哪些条件才能合法有效?
1、录音不可以以侵害别人合法权益或者紧急违背公序良俗的办法进行,譬如:闯入别人住所强行录音,在其他人住所或工作场合,安装窃听设施录音等等,如此获得的录音证据,大概由于方法违法而被排除。这就需要,录音双方谈话时,是没遭到限制的,譬如你去他公司,他去你公司或者他在自己家接电话,这都是自由的。
2、他们的每句话,都是自由、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可以遭到任何的胁迫与威胁。强迫他们承认,或者在酒桌上把他们灌醉进行套话,这都是不合法的。
3、录音资料的内容需要真实、连贯,音质需要明确,不可进行剪辑。通过剪辑作假,是可以查出来的,伪造证据,紧急的还会构成刑事犯罪。因此,录音证据必须要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如此才具备真实性与连贯性。
4、录音作为证据尽可能不要单独用。国内《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明确指出: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方法获得的、没疑点的视听资料,才能确认其证明力。
5、录音资料要保留原始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