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普法网

普法网

普法网 > 律师入门 >

仲裁文书的送达有哪些种类方法?

www.zxrh168.com 2024-07-16 法律综合

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47至51条规定文书的送达有以下几种方法:

(1)直接送达。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方是企业或单位,又没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仲裁文书送达后,应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同意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别的人到场,说明状况,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送达的,称为留置送达。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备同等效力。当事人因拒收裁决书,在法律规定的15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将丧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力,而裁决书即产生法律效力。

(3)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通过邮局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查看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通知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法没办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通知送达。自发出通知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仲裁调解书应当采取直接送达方法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应视为当事人反悔。职工一方为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的有关文书,可使用“布告”形式公布。

Tags: 民事诉讼法 民诉与仲裁指南 民事送达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