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的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规范,这是毫无争议的,由于确认合同无效,是昭示法律对合同效力的评价,不是请求权行使的范畴,故不受诉讼时效规范的限制。但基于合同无效所发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是不是适用诉讼时效,现在理论界主要有两种看法:
不适用诉讼时效说。该说觉得,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同时,原来基于合同所发生的物权变动也丧失其存在的基础,则势必发生物权变动的回转,故合同无效产生的财产返还请求权系物上返还请求权。因物上返还请求权与物权不可离别,既然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则物上返还请求权亦不可以适用诉讼时效。
适用诉讼时效说。该说觉得,合同无效产生的财产返还请求权是请求权的一种,而诉讼时效适用的对象即为请求权,故返还财产请求权也适用诉讼时效。
无效合同致使的财产返还请求权是不是适用诉讼时效,第一要解决了解该请求权的性质。无效合同返还请求权性质上应归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非物上返还请求权。理由有2、
其一,物上返还请求权的返还财物对象仅限于原物及原物所产生的孳息,返还的目的是使物的所有人恢复其对原物的占有,回复所有权的圆满。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返还目的是将受益人所获得的不应当获得的利益,全部返还受损害的当事人,其返还的不限于原物及孳息,还包含原物的价金、用原物所获得的利益或其他利益。结合司法实践中常出现的具体情形,比如排他性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经营一方擅自将经营权转租,其转租行为无效,则转租方与受让方存在的返还义务除该经营权外,还应包含因此转租行为所产生的经营收益等。因此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请求权不限于返还原物。
其二,因为物上请求权需要是返还原物,则必以原物之存在为首要条件,假如原物已经灭失,所有权人只能需要赔偿损失。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则不受此限制,不管原物是不是存在,只须受益人获得不应当获得的利益,就负有返还责任,即便原物灭失,也可以转化为货币形式进行返还。且实践中常常存在因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互负返还义务的情形,特别是在双方互负的均是资金义务的状况下,差额返还好像更能满足当事人的需要。此时,势必返还的不是原物,而是价金的差额。
综上,将合同无效致使的财产返还请求权定坐落于不当得利请求权更为妥当。基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属债权请求权,故合同无效致使的财产返还请求权当然适用于诉讼时效。
无效合同返还财产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
关于无效合同财产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问题,现在司法实务中主要有以下四种看法:
合同未被确认无效时,并不发生财产返还问题,只有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返还义务由此产生,因此,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越20年,当事人一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一方依据无效合同而占有他们财产是非法的,因非法占有处于继续状况,因此权利人可随时需要他们返还,故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时效应从一方需要返还而他们拒绝之日起算。
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出货财产时合同即已无效,他们同意财产缺少法律依据,故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时效应从无效合同订立之日起算。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未被确认无效的状况下,既然当事人不了解或不应当了解合同无效,其适当的预期是合同有效,双方按合同约按期限履行。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其虽然不可以使合同无效产生的请求权,但其应行使合同有效情形的请求权,如不可以使任何请求权,只能说明其怠于行使权利。因此,应以双方当事人合理预期的合同有效状况下的履行期届满日作为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上述四种看法都有所偏颇。无效合同财产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比较复杂,不一样的案件总是存在不一样的状况,故不适合“一刀切”地以某一个时间点作为标准,应当不同不一样的具体状况而确定不一样的起算标准。结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规定,依据权利人了解或应当了解权利被侵害的时间不同,对诉讼时效的起算可作如下区别:
第一,权利人明知合同无效而故意签订并履行合同的,如明显损害国家或第三人利益等法律明确禁止的买卖行为。在合同签订时,权利人应当知道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明知合同无效而履行合同的,从规制此类违法行为的角度出发,此类绝对无效合同的财产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在诉讼时效上应严格限制,其起算点应从合同签订时计算。
第二,合同签订时,权利人并不了解合同存在无效情形而作有效合同履行的,如权利人不了解他们缺少有效的合同履行资质的情形。此时财产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开始计算。但假如义务人可以举证证明在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前权利人就已经了解或应当了解该合同无效的,则诉讼时效则从权利人需要返还之次日计算。
第三,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且双方相互履行完毕已多年的无效合同,其返还财产请求权应当作为一个特例加以时效的限制。国内现行法对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没时效限制,即便时隔多年,当事人就确认无效合同提起诉讼,法院也得受理并予以确认。在此状况下,若将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合同被确认无效时才开始计算,则必然会推翻已经形成多年的社会关系和经济秩序,使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况,这违背了诉讼时效规范的宗旨,其结果将会使法院投入很多精力去查明各种经济原因来确定返还财产的价值及损失数额,从而导致资源的浪费,同时也会在一定量上放纵当事人恶意诉讼。因此,对于已经履行完毕多年的无效合同,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诉讼时效应自该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