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子女对爸爸妈妈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就是说,不论是儿子还是女儿,女儿也不论已婚、未婚,在继承爸爸妈妈遗产时,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但在实质日常,因为受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等封建思想的影响,出现了各种各样剥夺女儿继承权的状况。如有些爸爸妈妈觉得嫁出去的女儿是“泼出去的水”,否认出嫁女儿的继承权;有些同胞兄弟不让出嫁的女儿继承爸爸妈妈的遗产。这类都是违背法律的。
人民法院在处置这种问题时,在保护出嫁女儿享有平等继承权的同时,对于继承办法和遗产分配份额,则依据实质状况不同对待。比如,有些出嫁女儿有能力、有条件赡养爸爸妈妈,而极少甚至不尽赡养义务;有些明知爸爸妈妈死亡,在别的继承人分割遗产时也不需要继承,事隔多年后,又需要继承。对于这种问题,一般是在承认其有继承权的基础上,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不分或少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