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民法典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规范,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结婚以前患有医学上觉得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以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3、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备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判决。对重婚致使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置,不能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爸爸妈妈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