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个先提出离婚哪个吃亏吗
1、先提出离婚的一方没什么影响,离婚无论哪方先提出都是一样的,没哪个先提出对哪个有利,无论哪个提出,人民法院都会依法判决。
2、一方假如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或者是证明一方有法定准予离婚事由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需要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假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重婚或者与别人同居;
推行家庭暴力或者虐待、丢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其他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结婚以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第三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法律规定的离婚原则。
1.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一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些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建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一同财产的处置,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一同财产和家庭一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便捷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3.在家庭财产的处置上,法律规定,夫妻结婚以前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即夫妻一同财产,归夫妻一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离婚时,夫妻的一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置。假如协议不成,起诉到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仍达不成协议,法院只好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将财产一并判处。但判决离婚与判决处置财产,通常情况之下,没直接联系。换言之,判决离婚,是以感情是不是破裂为标准,不是说,原告提出离婚,判离满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就应当在财产上让步,即少判给原告一些财产,这是不对的理解。
4.根据《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对离婚当事人的一同财产,是以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的一方为原则,同时考虑财产的具体状况、双方各自的经济收入、离结婚以后子女的抚养等方面,最后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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