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息互联网传播权侵权行为中,互联网服务商可以说是处在一个中间的地方,作为被侵权人此时能否需要互联网服务商承担赔偿责任一般需要看互联网服务商有无过错,如互联网服务商准时删除侵权作品的话,一般不需要担责。
互联网服务商在信息互联网传播权侵权范围中的帮忙侵权行为是最易发生的,何为帮助侵权行为?是指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虽未直接推行侵权别人信息互联网传播权的行为,但其为直接推行侵权行为的人提供特定的帮忙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互联网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互联网用户借助互联网服务侵害信息互联网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手段,或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不是承担帮助侵权责任,该过错包含对于互联网用户侵害信息互联网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应知。认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是不是构成应知的综合考虑原因包含了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种类、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与其他可以明显感知有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为未经许可提供的情形。
由上述可知,互联网服务商在信息互联网侵权行为中是不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重点在与判断其是不是存在过错,假如存在则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假如没,那样有关权利人不能需要其承担赔偿责任,权利人不了解怎么分辨建议可以找个侵犯互联网传播权专业的律师咨询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