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授犯罪办法罪仍然是一个多发的犯罪,很多违法犯罪活动中都随着着传授犯罪办法的行为。本文就本罪的有关常识作详细介绍。
本罪与教唆犯罪有什么区别
教唆犯罪是一同犯罪的范畴,它与本罪有很多相似之处,并且在推行的犯罪中两者还会发生交叉。因此,有必要正确不同这两种犯罪。概括起来,两者有下列不同:
1、客体要件不同,教唆犯罪并无特定的和统一的直接客体,具体的教唆行为侵犯的客体,就是所教唆之具体犯罪侵犯的客体。而本罪作为独立的犯罪,有其特定的和统一的客体,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不同。教唆行为的本质是制造犯意,为引起别人的犯意,教唆犯总是来取劝诱、挑拨、威胁等方法。而传授犯罪办法行为的本质是将犯罪办法传给别人,为达到这目的,犯罪分子总是言传身教,从犯罪对象上来讲,教唆犯的犯罪对象限于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而传授犯罪办法的对象则无此种限制,无论向何人传授犯罪办法都构成该罪。
3、主体要件不同。对教唆犯罪而言,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教唆别人推行本法第7条第3款规定的各种罪,才大概构成教唆犯罪的主体;传授犯罪办法罪的主体只能是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主观要件不同。教唆犯罪的故意是有意识地引起别人的犯意,并与教唆的人具备一同的犯罪故意,而传授犯罪办法罪的故意内容是有意识地向别人传授犯罪办法,传授者与被传授者不肯定具备一同犯罪故意。
5、在一罪与数罪问题上不同,教唆犯罪若是向同一对象或不同对象教唆了不一样的犯罪行为,教唆人就拥有了不同罪的犯罪构成,如教唆了强奸、偷窃、打劫等犯罪,应认定教唆人构成教唆强奸罪、教唆偷窃罪、教唆打劫罪等数罪而予以并罚:而传授犯罪办法罪则可以同时包含数种犯罪办法的传授行为,传授人尽管传授了不同犯罪的办法,也只能觉得一罪。
6、犯罪停顿状况的不同。教唆犯罪的既遂和未遂随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而定,而传授犯罪办法罪没既遂未遂之分,只须推行了犯罪办法的传授,就是犯罪既遂。
7、量刑原则的不同。教唆别人犯罪的,应当根据他在一同犯罪中所起有哪些用途处罚,而传授犯罪办法罪有独立的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