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刑法有专门条文规定了相应内容。
[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紧急的,处三年心目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是伪造证据。
[有关法律]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采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但凡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是何方,需要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需要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将来,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置。
《民事诉讼法》[5] 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加好友或者别的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毁灭要紧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 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爸爸妈妈、养爸爸妈妈、监护人和负 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 护人、证人、鉴别人和翻译职员;
“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 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律师法》[6] 第四十五条 律师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泄露国家秘密的;
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与其他有关员工行贿或者 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提供不真实证据,隐瞒要紧事实或者威胁、利诱别人提供不真实证据,隐瞒要紧事实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