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收留子女登记方法》依据收留当事人的不同状况,根据有益于保护被收留人合法权益和有益于登记机关进行审察的原则,确定了收留登记的地域管辖,规定由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被收留生活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留登记机关分别承担不同状况的收留登记。具体规定是:
第一,收留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留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第3条第1款)
第二,收留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留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第3条第2款)如此规定主如果为了更好的确定弃婴、弃儿的身份,查找弃婴、弃儿的生爸爸妈妈或其他监护人,既然弃婴、弃儿的生爸爸妈妈或其他监护人将他扔在该地,那样与丢弃行为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就是弃婴和儿童发现地。因此,由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留登记机关管辖,并通知查找弃婴、弃儿生爸爸妈妈,有益于弃婴、弃儿的生爸爸妈妈或其他监护人来认领该弃婴或弃儿。
第三,收留生爸爸妈妈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留生活爸爸妈妈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留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第3条第3款)规定由被收留生活爸爸妈妈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留登记机关管辖,便于收留登记机关知道送养人与被收留人的关系,核实他们的身份,堵塞漏洞,预防人贩子将拐骗来的儿童,冒充我们的子女或监护的儿童送养的行为,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四,收留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与继父或者继母收留继子女的,在被收留生活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留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第3条第4款)。
公民申请收留登记时,要根据上述管辖的规定,依据我们的具体状况向有关的收留登记机关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