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登记是房产出租活动中的一个要紧环节,也是出租经营活动中的一个需要的法定程序。《城市房子出租管理方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房子出租实行登记备案规范。”第十四条规定:“房子出租当事人应当在出租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出租登记事实上是在保护出租双方的合法权益,对双方设立了一道法律保护屏障。由于出租登记需要提交:(一)书面出租合同;(二)房子所有权证;(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四)出租共有房子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赞同出租的证明;(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子,还要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六)房子出租证等。在登记这个环节,登记就会审察这类文件是不是齐备、是不是真实,从而保护出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出租登记又是出租合同生效的一个法定要件,只有办理了出租登记,才能切实保护出租双方的合法权益;出租登记又是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学会、管理和规范房产出租市场的一种方法。所以说,出租登记是有着要紧法律意义的。
虽然《城市房子出租管理方法》与各省市地办法规里规定出租须办理登记,但事实上大多数的出租活动当事人并没去办理出租登记手续。一个没有办理出租登记的合同,假如一方违约,在实质审判中,法院在审理时,就非常难对违约一方的违约行为完全处罚,守约一方也非常难获得全部违约金,由于合同本身就无效。在使用仲裁方法处置这种案件时,也非常难裁决违约一方赔偿违约金。
在办理出租登记手续时,登记部门会需要登记双方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书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假如不去办理出租登记,一旦承租方提前退租,非常可能出租方连承租方的下落也找不到,由于双方在签协议时没需要他们出示有关工商企业注册文件。如此的案例时常发生在出租市常不办理登记的重要原因并非出租方不懂办理登记这一规定,主如果出租方大多不想付有关税金,不愿履行这一手续。假如一旦出现承租方违约现象,出租方则非常难有效地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