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子拆迁过程中,假如拆迁双方在拆迁期限内未能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房子承租人均可向被拆迁房子所在地的房子拆迁管理部门提出裁决申请。依据市房地局去年发布的《上海城市房子拆迁裁决若干规定》的规定,房子拆迁裁决主要有申请、审理、文书送达、实行四个步骤。
申请。假如被拆迁人或房子承租人提出申请,需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产权证或公房出租凭证等资料。其中,申请书要写明申请人基本状况、具体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裁决申请资料齐全的,裁决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不是受理。假如材料不齐,则申请人需在7日内补齐。
审理。在裁决过程中,裁决机关第一会听取各方陈述,认定补偿安置的事实是不是了解,并征询拆迁双方是不是想进行调解。期间,假如拆迁双方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的,应签订房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交给裁决机关,拆迁裁决程序终止。若申请人经两次公告没参加裁决审理的,视作撤回裁决申请。若被申请人经两次公告不出席裁决审理的,裁决机关可缺席裁决。
文书送达。送达裁决文书如申请书副本、裁决书等,需要有送达回证。送达方法可以是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通知送达。使用通知送达的,可将裁决文书张贴于被拆除房子的拆迁基地内,通知天数不能少于5天。
实行。拆迁裁决书送达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根据裁决策略认真实行。不实行的,裁决机关可依法申请有关部门强制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