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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纠纷,怎么样裁决?

www.v5788.com 2024-07-23 法律综合

征地问题对于政府来讲是一个较为头疼的事情,由征地引发的争议也不少。下面华律我们为你带来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议裁决案,期望你能通过对这篇文章的介绍更明确的认知关于征地补偿的有关信息。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方法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工作,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推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本省实质,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所引发的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由争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先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承办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工作。

第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实行先协调后裁决,并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补偿安置策略的推行。

第二章 申请协调裁决范围

第六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对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策略中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规范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协调和裁决。

根据《江苏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条例》对被征采集体土地上的房子推行拆迁的,不适用本方法。

第七条 对土地补偿费的规范存在争议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申请协调和裁决。

对安置补助费的规范存在争议的,由被安置职员申请协调和裁决。

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存在争议的,由其所有权人申请协调和裁决。

第八条 协调和裁决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申请人与征地补偿安置无利害关系的;

超越本方法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的;

经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已经达成共识,申请人又以同样理由申请裁决的;

裁决机关已经下达准予撤回裁决申请或者裁决决定,申请人又以同样理由申请裁决的;

申请人就同一争议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已经受理的。

第三章协调

第九条 申请人对征地补偿安置存在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策略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策略通知中告知申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的期限;未告知的,申请人可以自征地补偿、安置策略批准之日起1年内,申请协调

第十条 申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协调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有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协调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名字、住址、联系办法;

申请协调的具体请求事情;

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协调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察,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市、县人民政府对决定受理的协调申请应当在收到协调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协调,市、县人民政府在规按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未按期完成协调的,申请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责令其受理或者协调。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人建议,查明事实,依据法律和政策规定作出协调建议书。

第十五条 协调建议书应当载明以下事情:

协调双方当事人的基本状况;

协调过程;

争议的主要问题和基本事实;

经协调达成共识的内容或者未达成共识的主要分歧;

未达成共识的,申请人申请裁决的权利和期限。

协调建议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字,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印章。

第四章 裁决

第十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经协调未达成共识的,申请人可以自协调建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裁决申请书直接递交省国土资源部门。

第十七条 申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有关证据材料;

协调建议书。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名字、住址、联系办法;

被申请人的名字、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名字;

申请裁决的具体请求事情;

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九条省国土资源部门收到裁决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察,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省国土资源部门提交书面回话和有关证据、依据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一般实行书面审察。省国土资源部门觉得确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调查,也可以召开质证会。

省国土资源部门在裁决前可以组织第三协调,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一致建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经申请人、被申请人和裁决承办机关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作出暂停裁决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裁决需要以人民法院裁判结果或者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为依据,而有关案件尚未办结的;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暂停的。

暂停审理的原因消除后,恢复审理。暂停时间不计入裁决期限。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作出终止裁决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申请人书面需要撤回申请并经省国土资源部门赞同的;

经第三协调达成共识的;

在作出裁决决定之前,裁决承办机关发现存在不应当受理事情的;

申请人就同一争议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已经受理的。

第二十四条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决定。状况复杂的,经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部门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进行审察后,应当依据不同状况,分别作出如下裁决决定:

被申请人确定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决定保持;

被申请人确定的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决定撤销该补偿标准,并责令被申请人在规按期限内依法重新确定补偿标准。

第二十六条 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制作裁决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裁决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裁决决定书中应当写明下列事情: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字、住址、联系办法及其代理人的名字、单位和住址;

申请人申请裁决请求;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省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事实、理由及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依据;

裁决结果;

不服裁决的法律救济渠道和期限。

裁决决定书加盖江苏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 对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申请协调和裁决不收取成本,协调和裁决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 省国土资源部门觉得必要时,可以委托评估中介机构对补偿标准进行测算。

第三十一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Tags: 征地拆迁 土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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