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最早出现的信用形态之一,随着着小农经济的产生而产生,随着着产品经济的进步而进步。近年来,伴随经济形势的变化,民间借贷行为愈加频繁、多样,同时,因民间借贷纠纷而引发的诉讼案件也愈加多,并且呈现复杂性和疑难性。
收案数目逐年增长
案件形态多样分布
以塘沽审判区近三年审判实践为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过了一个从无到有,数目由少到多,标的由小到大,并呈逐年递增的态势。民间借贷案件参与主体呈多样化分布,诉讼请求也不只限于需要被告还款,交织担保、法定孳息、约定孳息及资金损失等。同时愈加多非法筹资、非法放贷案件出现。
民间借贷案中主要难点
民间借贷一般具备不规范性的问题,一般只不过简单的借据,只有借款人和借款金额,或者是连借据也没,只有见证人。这样的情况多是人情借贷,大多不使用书面形式或者只不过草草几笔,写得很简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总是各执一词,举证更是难上加难,给法院对事实认定带来困难。
民间借贷的发生有有时候是在中间人的介绍下进行,出借人总是出于牟利心态进行出借,中间人一般是期望得到双方给付的介绍费。此类民间借贷中不少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但案件审理中非常难认定借款行为的性质。加之国内现行法律法规出于立法需要较为原则,缺少对民间借贷案件总体原则的细化和特殊状况的指导性规范,体现为操作性较差,导致执法尺度很难有效统一。
对于借贷金额大的纠纷案件,大部分借款人因失去实质偿付能力而致使诉讼发生;有的借款人转移财产或携款潜逃,使案件成为缺席、通知案件;还有些案件即使有效送达,债务人碍于面子或其他缘由不出庭应诉,也导致案件事实没办法准时查清;因缺少担保、抵押、保证等手段或有关抵押、担保无效,而债务人又缺少偿还能力,导致案件没办法实行;因忽略诉讼时效致使很多债权超越诉讼时效而得不到保护。
破解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难点
人民法院在国家对金融市场推行宏观调控方法的大背景下,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妥善处置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行为提供司法保障。
加强对借贷关系真实性的审察,正确认识借据性质,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客观认定案件事实。同时,对刑民交叉案件妥善处置。为防范不真实诉讼,应付当事人诉请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综合审察,严格审察债务产生的时间、地址、缘由、作用与功效、支付方法、基础合同及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经济情况,审察案件是不是是当事人相互串通或捏造事实欺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经初步审察可能涉及不真实诉讼的,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对当事人多方或者双方涉及多起民间借贷的关联案件交由同一合议庭审理。对不一样的债权人采取和证人一样的隔离原则,分别到庭陈述有关事实,并同意法庭询问,经审察确属不真实诉讼的,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方申请撤诉,法院不予准许。分状况认定有关利息,加强对债务人的送达力度,加强各职能部门的交流协调。
促进金融市场健康进步,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社会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和协作。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不只要积极发挥审判职能,还要加大与金融管理机构、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的交流协调。对涉嫌非法筹资、金融诈骗的借贷活动,准时移送公安机关;对于危及金融秩序的大规模借贷活动,准时与金融管理机构联络,发出司法建议函,规范民间借贷主体的准入、利率的约定,加大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