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履行我们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买卖习惯履行公告、帮助、保密等义务。该条约中所说的公告、帮助和保密的义务,就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本世纪合同法进步的一项突破。在附随义务理论产生之前,当事人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没约定的就不履行。而附随义务扩大了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即这类义务即便在合同条约中没规定,当事人也需要遵守和履行,不然就违背了民法的基本精神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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