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外婚姻中的财产如何界定
不论是涉外婚姻,还是涉港、澳、台婚姻,夫妻财产规范一般都包含两种规范:一种是夫妻约定财产制,一种是法定财产制。对于财产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来界定是是一同财产还是一方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一同所有:
薪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常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一同所有些财产。
夫妻对一同所有些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结婚以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活补助费等成本;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国内涉外婚姻处置原则
1、国内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同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国内的特殊原则。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同的,由原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内结结婚以后,定居海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需要人民法院处置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在海外结婚,并定居海外的华侨,这种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需要人民法院处置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海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海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海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