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医疗事故处置方法》对医疗事故责任认定采取的是“全”或“无”归责原则
一旦鉴别为事故,则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在事故中不区别责任的大小,不考虑“一果多因”的现实存在。比如病人本身疾病危重,根据现有些医疗技术水平,即使没有医疗过失,病人死亡也非常大可能不可回避,因医疗过失的存在,一旦鉴别为医疗事故,则医院将为此承担全部责任,而这好像有失公允,而不定医疗事故,则会招致病人方强烈的不满。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置条例》改变了原医疗事故的“全”或者“无”归责的原则。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别暂行方法》把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分为四种,即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
2、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别暂行方法》的规定,所谓“完全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导致的,医疗机构及其义务职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要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职员承担医疗事故完全责任,从因果关系要件上看是“一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医疗过失需要是病人人身损害后果的“直接”的、“唯一”是什么原因,“间接”因果关系或者说“相当”因果关系不可以认定为完全责任。
3、在医疗事故争议中,病人方常常以“假如医疗机构尽到责任,那样病人的损害后就能防止为由”需要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
但病人因为疾病才到医院求医,病人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身伤害非常难说与其自己疾病一点关系都没,因此,要在现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别体制下认定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是非常困难的。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别案例中,认定为完全责任的案例可以说寥寥无几。依据权威统计数据在2004年上半年上海市、区完成的244例已医疗事故技术鉴别中,认定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有8例,认定为完全责任的比率约为3%,其中有四例是四级医疗事故,即病人的人身损害后果不构成残疾或者死亡的医疗事故,也就是原《医疗事故处置方法》所致的“医疗差错”。医疗机构容易发生完全责任的科室集中在麻醉科、外科和妇产科。
4、医疗事故技术鉴别是存在举证责任问题的,鉴别专家可以推定医疗事故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在依据举证责任认定的医疗事故中,医疗事故的责任程度肯定推定为“完全责任”,而不可能是其他责任类型。卫生部办公厅2005年1月21日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别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明确规定: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置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不配合有关调查,致使医疗事故技术鉴别不可以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病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断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掌握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对病人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断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没办法断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根据完全责任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