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双方当事人在办理房子出租登记时,除应提交签定的出租合同外,还应分别交验有关证件。
1、出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
出租房子的房产权证或房子所有权证和土地用证;
出租人的身份证明;
共有房子,须有共有人赞同出租的书面证明或委托;
代理人受委托出租房子,须有房子所有人委托的书面证件;
房子产权所有人已经死亡的,该房子法定继承人须有办妥房地产继承过户的证件。
其中,向境内的外来流动职员出租私有居住房子的,则还应提交公安派出机构核准发给的《房子出租治安许可证》;
向境外单位或个人,出租非外销批租地房子的,则还应提交市房地局审核赞同的《涉外出租申请表》;
出租已抵押房子的,则还应提交抵押权人赞同出租的书面证明。
2、承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
境内个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本市职工、居民须有所在工作单位,或房子单位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外地民工、临时工,与其他外地职员,须有雇用单位证明,或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单位需租用私房作居住用,须有其上级主管部门证明,是外地机构还需经济协作办公室赞同进驻的证明,与区房管局、县房管所)赞同出租私房的批准件及工商企业注册登记证明;
境外人土须提交护照或回乡证明;
外国或港澳区域机构及其员工,需租用私有房子,除须有关主管部门赞同外,还须经市房产管理局批准,并由市房产管理局指定的单位代办出租,是外国领事馆租用的,房子所有人应委托特种用房经理部代办出租;是外国、港澳区域企业代表机构租用的,房子所有人应委托房地产交易平台代办出租,须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合法资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