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票市场中,公司新股总是遭到部分投资者的热捧,意图“借东风”获得不菲的收益,但公司无论是发行新股,还是发行非公开股票,甚至债券等证券时,都存在证券发行失败的风险。这个时候,能否需要公司返还认购款和赔偿损失,对投资人尤为重要。
现在,国内采取的证券发行核准制,公司、工商企业等证券发行人,想要公开发生股票、债券等证券的,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要经过有关行政部门的审批,但即使如此,仍然无法避免证券发行失败的风险。
对投资者而言,当证券发行失败了,是可以需要返还认购款和赔偿损失。
比如根据《证券法》规定,股票发行使用代销方法,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供应的股票数目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目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根据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值得注意的是,证券发行失败,除去上述状况外,诸如认购者未达到指定人数、发行人作了不真实陈述等请况,都会致使证券发生失败的。
因此,投资人遭遇见这种似状况,又没办法确定是不是是投资失败的情形,可咨询专业律师。同时,证券发行已经失败的,可以就退款事宜与证券发行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可采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索偿。
除此之外,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因证券认购、申购、赎回,或者因证券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被撤销等也时常产生纠纷,如因此遭受损失的,同样可以采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索偿。只不过通常情况下,投资者只能需要赔偿实质遭受的损失,如投资差额、佣金和印花税,及相应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