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制晚报报道,某保险企业的保户王某在驾驶摩托车外出办事时,与一辆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身受重伤的王某最后抢救无效死亡。经过交管部门的调解,肇事司机承担了相应的损害赔偿。
因为王某生前曾购买过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其妻和其爸爸妈妈则由于保险赔付金的分配,双方发生了争执。依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赔偿了2.6万元人身保险金及3200元财产保险金。当年王某投保人身保险时,指定的受益人为老婆范某,因此范某觉得这2.6万元归她个人所有,而王某爸爸妈妈觉得这笔钱是儿子用命换来的,和3200元一样都是儿子的遗产,做爸爸妈妈的享有继承权,应当和范某平分这部分钱。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规定:“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不是指定了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对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置,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同时,该《批复》还规定:“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没有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遗产。”
依据以上规定,2.6万元的人身保险金指定了受益人范某,就应该付给范某,至于3200元的财产保险金则应该算作遗产,由有继承权的人——范某和王某爸爸妈妈分割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