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日常,有的证券企业的员工,出于获得佣金等目的,挪用顾客资金进行买卖,从而致使顾客亏损。这个时候,证券公司是不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是投资人、证券公司及员工纠纷的焦点之一。
实践中,证券公司员工挪用顾客资金,导致顾客损失的,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赔偿损失,甚至刑事责任等,是毋庸置疑的。只不过此种状况下,员工自己总是是非常难赔偿投资人全部损失的,那样投资人能否需要证券公司赔偿损失,就至关要紧了。
一般证券公司是不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应该根据实质状况而定,一般有以下情形:
1、员工遭到证券公司指令或借助职务之便挪用资金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企业的从业职员在证券买卖活动中,实行所属的证券企业的指令或者借助职务违反买卖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说,员工作为证券企业的职员,根据公司指令或借助职务挪用顾客资金的,证券公司要承担赔全部偿责任,而不可以找理由找借口拒赔。
2、员工挪用顾客资金是个人行为,但证券公司存在过错的,应该依据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顾客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买卖资金账户的,证券公司就有义务保证证券资金账户内资金和证券的安全,如因管理规范不严、审察不慎等缘由,致使公司员工挪用顾客资金的,应该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职员挪用资金是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且证券公司可以证明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证券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
这样的情况下,证券公司要想不承担责任的,不是易事,需要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挪用资金是个人行为,且自己已尽到了保障义务,没有过错的,才可以免赔,不然都需要按过错承担责任。
因此,对受损害的投资人而言,如果被证券公司或其员工挪用资金的,应该准时需要证券公司及其员工赔偿损失,假如证券公司拒赔或只赔偿少部分成本的,最好尽快咨询律师,积极通过法律渠道追责索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