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1995年8月7日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产出售管理规定》第7条的规定,公民进行房产出售的,应根据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产出售当事人签订书面出售合同。进行房产出售的公民应依据出售的具体形式分别签订房产交易合同、房产赠与合同、房产作为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作价入股合同、房产合资或合作开发合同与房产抵债协议等;
(二)房产出售当事人在房产出售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出售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产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察,并在15日内做出是不是受理申请的书面回话;
(四)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当事人申报的成交价格,并依据需要对出售的房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产出售当事人根据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