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现在咨询比较多的就是离结婚以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律师依据现在的法律规定,为大伙做如下总结,欢迎大伙浏览,谢谢。
1、离结婚以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妈妈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可以达成共识时,由人民法院依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状况判决。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成人两性疾病或其他紧急疾病,子女不适合与其一同生活的;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需要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缘由,子女确没办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爸爸妈妈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下未成年的子女,假如父方和母方均需要随其生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建议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缘由丧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成人两性疾病或其他紧急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适合与子女一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需要子女与其一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一同生活多年,且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需要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假如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爸爸妈妈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依据上述建议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建议。
7、在有益于保护子女利益的首要条件下,爸爸妈妈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8、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认可继续抚养的,仍应该由生爸爸妈妈抚养。
9、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因患紧急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一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0、爸爸妈妈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1、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