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进行亲子鉴别需要符合什么条件?进行亲子鉴别第一要由倡导确认或不承认亲子关系的当事人提出亲子鉴别申请,然后需要有被鉴别人赞同亲子鉴别的意思表示。
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使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别问题的批复》中的有关规定,亲子鉴别,是指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夫妻双方或一方对其所生子女的血亲关系存在异议,即夫妻双方或一方觉得其与子女之间是不是存在血缘关系表示怀疑,而向人民法院或鉴别机构提出需要对爸爸妈妈与其子女有否血亲关系的一种鉴别。
进行亲子鉴别的条件:
1、由倡导确认或不承认亲子关系的当事人提出亲子鉴别申请。
由倡导确认或不承认亲子关系的当事人提出鉴别申请是亲子鉴别的最重要条件。
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提出倡导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但为保证亲子鉴别结论的靠谱性,总是由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别机构进行鉴别,但法院作为中立者不可以为任何一方主动采集对一方有利的证据,因此,当事人不申请亲子鉴别的,法院不依职权进行鉴别。
2、被鉴别人赞同亲子鉴别。
进行亲子鉴别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是,被鉴别人赞同鉴别。一方面民事诉讼法不可以强制不愿鉴别的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别,其次诉讼一方当事人无义务帮助他们获得不利于我们的证据,亲子鉴别结论作为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倡导的同时,势必对另一方产生不利的诉讼后果,被鉴别人有权通过拒绝鉴别防止可能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
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不应做出有益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决定,但为查明事实、定分止争,可对拒绝亲子鉴别的被鉴别人进行劝说,经法院极力劝说仍拒绝鉴别的,法院不可以强行鉴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