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教唆、欺骗别人吸毒罪及其犯罪构成是什么
引诱、教唆、欺骗别人吸毒罪,是指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以引诱、教唆、欺骗为方法,促进别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在具体认定罪名时,应依据犯罪分子推行行为的具体特点,根据选择性罪名的定罪办法予以认定。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只侵有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侵有别人身心健康。其引诱、教唆、欺骗的对象是从未吸食、注射过毒品或曾吸食、注射毒品但已戒除的人。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引诱、教唆、欺骗为方法,促进别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所谓引诱,是指以精神或资金、物质及其他办法勾引、诱使、鼓吹、收买本无吸食、注射毒品意愿的人从事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比如,行为人有意在别人面前大肆鼓吹吸食、注射毒品带来的奇妙幻觉和开心,以刺激别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好奇心等。所谓教唆,是指以劝说、怂恿、授意、挑拨或唆使为方法,鼓动本无吸食、注射毒品意愿或意志不坚定的人吸食、注射毒品。教唆的方法,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甚至是示意性动作。所谓欺骗,是指以编造不真实事实、掩盖毒品真相的办法,使别人不知是毒品而予以吸食、注射的行为。以上三种行为,均可分别构成一个独立的罪名,只须行为人推行了其中的一种行为,即可构成犯罪。
犯罪的主体系是一般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有意引诱、教唆、欺骗别人吸食、注射,不管行为人的动机是牟利、报复,还是拉人下水,只须推行了上述行为,既构本钱罪。
认定引诱、教唆、欺骗别人吸毒罪应注意:犯罪与治病有什么区别;本罪与贩卖毒品罪有什么区别;本罪与教唆犯罪有什么区别;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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