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办理起诉不起诉案件有准标准
检察院不起诉的条件如下:
1、酌定不起诉。检察官应用起诉实惠主义而决定不起诉在法理上称为酌定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
2、法定不起诉。拥有诉权而予以抛弃,法定不起诉是起诉机关对案件没诉权或者丧失诉权,因此而不提起公诉;
3、存疑不起诉。检察机关确认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胜诉可能时,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种案件中,认定嫌疑人构成犯罪有肯定依据,但证据不充分,不可以在法律上证实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风险不大,不觉得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根据刑法告诉才处置的犯罪,没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