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的诉讼权利(中)
作者:许*霞律师发表于:中国医药报
有权增加、舍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增加、舍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是原告方的一项要紧诉讼权利。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一般审理时间较长,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的损失常常持续发生,譬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常常伴随诉讼进行而不断增加,导致损失项目、数额的变化;同时,有的损失项目的计算基数也会发生变化。因此,原告有权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依据国内有关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生活活费、丧葬费等,是依据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统计年度有关统计数据作为基数进行计算的,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间一般较长,常常跨年度,有的案件甚至跨好几个年度方能审理终结,原告方有权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以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原告有舍弃诉讼请求的权利,一般见于通过庭审发现某些诉讼请求明显没证据和依据支持,从而在辩论终结首要条件出舍弃该项诉讼请求。
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一同居住的区域,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但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需要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成本由当事人承担。
有权申请回避原告有权需要与案件及被告有关的可能影响公正的审判职员或别的人员回避,以保证案件能得到公正的审理。对于回避规范的具体规定,前文已有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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