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四)公司章程;
(五)筹措企业的财务审计结果报告;
(六)具备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八)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名字、住所的文件与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十)企业名字预先核准公告书;
(十一)公司住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