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是国内法系刑法上的一种定义。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别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导致损害的,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越必要限度导致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打劫、强奸、绑架与其他紧急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导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是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其与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法。
依据刑法的规定,只有同时拥有下列五个要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正当防卫的起因需要是具备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但并不是针对所有些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比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备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规范。不法侵害应是由人推行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不法侵害需要现实存在。假如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样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假如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样就构成犯罪,不然就是意料之外事件。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导致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能使防卫行为具备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觉得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推行侵害行为时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推行后将导致不可弥补的害处时,可以觉得侵害行为已经开始。比如恐怖分子在放置炸弹后,即便尚未引燃炸弹,但也构成不法侵害;为了杀人而侵入别人住宅的,即便尚未着手杀害行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具体表目前:不法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力,主动暂停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没办法导致风险结果且不可能继续导致更紧急的后果。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假如尚能准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觉得不法侵害尚没有结束。比如:打劫犯夺走别人财物,虽然打劫罪已经完成,但防卫人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力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在上述开始时间之前或者结束时间之后进行的防卫,是防卫不当令。具体分为:事前防卫或者事后防卫。前者被俗称为“先下手为强”。防卫不当令不是正当防卫,大概还会构成犯罪行为。
正在进行或者很多迹象显示将要推行风险的行为都可进行正当防卫。
3、主观条件:具备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需要防卫人具备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备防卫意识的行为。防卫挑拨——为了侵害他们,故意引起他们对自己先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由,对他们施以侵害。这被俗称为“激将法”。因行为人主观上早已具备犯罪意识,自不可能推行正当防卫。但仍为不法加害行为。相互斗殴——双方都有侵害他们身体的意图。这样的情况下,双方都没防卫意识,因此不是正当防卫,而大概构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罪名。但,在斗殴结束后,假如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则大概构成正当防卫。偶然防卫——一方故意侵害别人的行为,偶然符合了防卫的其他条件。比如,甲正欲开车撞死乙,恰好乙正筹备对丙推行打劫,而且甲对乙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这样的情况下,甲不具备保护权益的主观意图,因此也不构成正当防卫。
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因为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导致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便在一同犯罪的状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可以对其没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如针对第三人进行防卫,则大概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亦或是紧急避险。
也可以是对侵害人所带帮助其伤害的对象推行。
5、限度条件:无明显超越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需要在必要适当的限度内进行,不然就构成防卫过当。比如,甲欲对乙进行猥亵,乙的同伴丙见状将甲打倒在地,之后又用重物将甲打死。这就明显超越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超越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越必要限度且导致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针对紧急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比如,甲欲对乙推行强奸,乙即便在防卫中将甲打死,也仍然是正当防卫的范围。
以上是律图我们收拾的正当防卫行为认定的有关问题,期望可以帮到你,谢谢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