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实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可以超越三年,拘役最高不可以超越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可以超越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可以超越二十五年。
假如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实行,其中附加刑类型相同的,合并实行,类型不一样的,分别实行。
判决宣告后,刑罚实行完毕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根据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实行的刑罚。已经实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判决宣告将来,刑罚实行完毕之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实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根据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实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时间条件:
数罪需要是在法按期限以内发生的。依据国内刑法的规定,刑罚实行完毕以前发现行为人犯有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具体讲,以下情形应当适用数罪并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异种数罪的;
判决宣告将来刑罚还没实行完毕以前或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漏判之罪的;
在刑罚实行过程中或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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