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
劳动部1994-12-31995-1-1劳部发[1994]481号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的公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为贯彻《劳动法》,使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便于操作,大家拟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行。有关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一九九四年12月3日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拟定本方法。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薪资的,与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薪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薪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等于薪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薪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等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等于一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低于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规范发给经济补偿金。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别委员会确认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与不可以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等于一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发给高于六个月薪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高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高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第七条劳动者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等于一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低于十二个月。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可以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共识,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等于一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金。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紧急困难,需要裁减职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职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等于一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金。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需要。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第十一条本方法中经济补偿金的薪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状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薪资。用人单位依据本方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薪资低于企业月平均薪资的,按企业月平均薪资的规范支付。第十二条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本钱中列支,不能占用企业按规定比率提取的福利成本。第十三条本方法自一九九五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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